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校、处两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和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及我校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标本兼治、综合治 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 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整体工作目标和计划之中,与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 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校长对校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校长和相应行政领导干部、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校长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行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党总支、直属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负总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机关总支和部、处级单位(含校办企业)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负总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本单位及所属人员 (下设科级单位的对科级正职或部门经理及财会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工会主席、团委书记负有协助主管校党政领导抓好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 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3、根据党和国家以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结合学校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一定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校级党政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 题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办法,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具体责任。
2、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要经常查询、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3、对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步及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重要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4、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决纠正领导班子内部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错误行为。
5、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开好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6、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校级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部门、单位得到落实。
3、对涉及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及其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督办;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的案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4、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管分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向党政正职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处级单位党政领导的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和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本单位党风廉政状况每学期至少分析研究一次,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中央的有关精神,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3、依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堵塞漏洞。
4、发现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中出现违法违纪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向党委和纪委监委报告,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5、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责任范围内人员党风廉政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监委。
6、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认真贯彻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和重大事故及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增强工作中的透明度,认真接受党内外的监督。
7、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和参加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以身作则,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责任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1、学校党委每年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2、处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由党委领导、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3、校处两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结合每年的民主生活会,检查和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改进和加强工作。
4、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纪委、监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校级、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 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贪污和流失,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收、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