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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进行追究的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05-05-3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要求和我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二、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三、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违反我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追究:

1、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的,对班子负责人或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进行组织处理。

2、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廉政法规,不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对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进行组织处理。

3、不按照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要求,制订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订了制度不执行的,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进行组织处理。

4、发现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不制止、不报告,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不支持、不配合,对查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进行组织处理;对限制、阻挠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5、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和人员的廉政状况不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不按规定向党委报告本单位廉政工作情况的,对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给予组织处理。

6、不执行民主集中制度,不执行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进行组织处理。

不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和重大事故及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情节较轻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7、不按规定主持召开和参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进行组织处理。

四、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按该条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 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收、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责任追究,由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批评教育,由组织部安排实施。被追究对象是各单位党政正职的,由学校分管领导和组织部负责人进行谈话;被追究对象是各单位党政副职的,由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谈话。

组织处理,由组织部提出具体意见,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讨论,报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实施。

党纪、政纪处分,由纪委监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六、实施责任追究后,由组织部和纪委监委按照规定向北京市教育工委组织处、教育纪工委和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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