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提高工作质量、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纪委和校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2、讨论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安排。
3、听取纪委书记、纪委办公室阶段性工作或重要问题的汇报并审议。
4、听取纪委办公室重要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报,根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有关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意见,报党委审批。
5、讨论修改和决定向党代会提出的纪委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
6、讨论关于纪检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会议的召开
1、一般情况下纪委会每学期召开两次。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会议可随时商定时间召开。
2、纪委会由纪委书记主持,如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根据情况确定。委员如认为有问题需要在纪委会上报告或讨论,可事先向书记或副书记提出,并提供相关的文字材料,经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
3、召开纪委会前应做好准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办公室应在会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和议题通知全体委员。每个委员都要根据安排,阅读有关文件和材料,认真做好准备。
4、纪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5、纪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纪委会。会上要做好记录,会后要做好有关文件、纪要或简报的修订、草拟和印发工作。
三、议事原则和会议纪律
1、纪委会在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讨论。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或讨论对有关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议决事项表决时,应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1/2为通过。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党委、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在涉及重大案件和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时尤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方针的要求办事。
2.、纪委会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服从纪委会作出的决议,不得有任何违反纪委会决议的言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纪委内部提出讨论,或由纪委向党委、上级纪委反映。
3、纪委会议上的情况、通过的决定和文件,由纪委会确定传达、公布的时间和方式。不宜传达、公布的事项和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办公室主任请假,重要会议须向书记或副书记请假。
四、议决事项的落实
纪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根据不同情况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贯彻落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在纪委会议上通报。
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经2002年9月27日纪委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