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CONSTRUCTION

中共北京外国语大学纪委、北京外国语大学监察处查处党纪政纪案件工作程序

作者: 时间:2005-05-31

为更好地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做好党纪政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程序。

一、受理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反党纪政纪问题,予以受理:

1. 正、副处级干部、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2.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部、处、系、院及校直属单位的违纪问题;

3. 校党委和行政以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党组织、行政单位和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4. 虽不属于以上范围,但问题严重,应由纪委、监察处直接查处的违纪问题。

其它违反党纪政纪问题批转有关总支(直属支部)或行政单位查处。

二、初核

受理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以后,纪委办公室或监察处提出初步核实的工作意见,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指定专人及时进行初核。核实前一般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的党政负责人通报。

初核时限一般为两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在两个月内不能初核完结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初步核实后,由负责核实的人员写出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

1. 反映问题失实的,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领导说明情况,必要时还要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 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单位作出恰当处理。

3. 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予以立案。

三、立案

对需要立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1. 一般由纪委监察处负责人填写立案呈批报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处级党政干部被立案调查的,由纪委监察处领导签批后,报校党委或校行政批准;其他人员由纪委监察处领导批准,在决定批准前征求党委或校行政领导的意见。

2. 立案后,由纪委监察处领导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领导通报,并一起研究如何互相配合做好办案工作。同时向党委组织部、人事处通报。

一般情况下,由纪委监察处领导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同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提出要求,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3. 及时填写立案登记表,并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4. 立案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上级交办的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结案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

四、调查

一经立案,立即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1. 调查组一般由二人组成。调查组成员可由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组成,亦可由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和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以及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人员组成。

2. 调查组应认真分析案情,研究调查工作方案。调查工作中应采用法规所允许的措施办法,要注意掌握政策,讲究工作策略和方法。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收集各种证据,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述。

3. 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后,调查组按照要求写出以下材料:

(1) 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材料,用以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2) 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 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如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经讨论仍不能一致时,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对不同意见也应作适当反映,或另外以书面 形式一并上报。调查组要将调查报告的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行政负责人通报,并征求意见。

4. 调查组按要求将全部材料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纪委监察处领导同意后移交审理人员审理。

五、审理

凡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都要按规定进行审理。

六、审批

1. 审理报告经纪委监察处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和处分权限,属于违反党纪的提交纪委会讨论,作出决定;应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批准的,则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根据需要,将审理报告提交纪委会讨论决定前,可召开纪委办公室会议审议。

2. 凡给予党纪处分的,在纪委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后,将有关材料的复印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由总支(直属支部)按照党章规定,负责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按批准权限逐级报批。

3. 需要报上级审批或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批、备案手续。

七、请示报告

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如有重要情况和疑难问题,要及时向校党委、校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请示。

八、结案

1. 对被调查人的审查结论或处分决定被批准后,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安排同本人见面,由本人签署意见。

2. 将审查结论或处分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负责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3. 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审查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检讨及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抄送组织部或人事处。

4. 审查结论或处分决定给被调查人一份。

5. 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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