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高等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信访工作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
(一)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三)向校内有关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协调解决有关单位、部门之间的信访问题。
(五)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做好信访核实、统计、总结和归档工作。
二、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和方法
(一)处理来信
1、由专人阅读来信,进行登记、摘要,提出拟办意见,报有关领导阅批。按领导批示查办、转办或督办。
2、对署名来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3、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 做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对纯属造谣诬陷的,查清后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 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处理来访
对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要了解清楚来访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的情况和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做好记录,报有关领导阅批。按领导批示查办、转办或督办。
(三)处理来电
对群众的举报电话,要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包括来电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及被举报人的情况。如果不是匿名电话,还应记录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等。整理举报内容,并报有关领导阅批。按领导批示查办、转办或督办。
(四)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来信、来电和来访,要进行解释或介绍其去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