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CONSTRUCTION

北京外国语大学纪委监察处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05-05-31

第一条 为做好案件查处工作,保证办案质量,根据中纪委和监察部制订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和北京市 纪委、市监察局制订的《关于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正式立案进行调查,并应给予被审查对象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在调查工作结束后进行结案处理之前,均需进行审理。

第三条 审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慎重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审理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经纪委、监察处领导批准后实行回避。

第五条 呈报和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述材料:

(1)立案呈批报告和立案依据;

(2)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3)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案件检查人对其意见的说明;

(4)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

(5)被调查人所在支部、总支或单位的意见。

第六条 纪委、监察处设立审理小组。审理小组受理案件后,一般应及时指定二人承办。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二人以上的审理组审理,并确定一人负责。

第七条 审理违纪案件,要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确保案件质量。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手续不完备等情况的,可要求案件检查人补证或补办手续,或者自行调查补证或补办手续。

第八条 案件审理中,除简单的案件外,应与被调查人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陈述和辩解。如本人有不同意见,应对其所提意见写出说明材料,一并交有关会议讨论。

第九条 承办人审理后,要草拟审理报告或提出审理意见,提交审理小组集体讨论,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交审理组长审签。

第十条 审理报告经纪委监察处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和处分权限,属于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提交纪委会讨论决定;应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批准的,则再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根据需要,将审理报告提交纪委会讨论之前,可召开纪委办公室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审理小组根据纪委会或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的意见,写出处理决定,由纪委监察处领导或党委主要领导、校长签批。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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