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是教育部、北京市教委部署并要求开展的一项常规性专项工作。学校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要求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我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由监察处处长任主任,成员包括监察处、工会、审计处、统战部等部门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对全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内容、形式、程序、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实效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照学校《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开内容和要求,督促各有关单位每年做出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要在年初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内容包括: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程序和时限以及其他应公开事项等,做到按程序申请,进行保密审核,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三、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在信息公开中的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议,听取教职工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并将意见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反馈。此外,要将信息公开工作列为校长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每年采取不同形式对信息公开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的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意见。
五、拓宽监督工作领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离退休老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立来信、来访、来电接待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及时收集广大教职工、学生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六、督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时掌握各职能部门工作情况,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档案,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信息公开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七、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管理责任,纳入各部门和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领导干部年底考核和届满工作考核的总体工作部署中,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同时,考核结果将及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八、信息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的检查工作,参考教代会主席团和群众评议意见,结合干部年底考核,对学校信息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