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CONSTRUCTION

中共北京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18-03-21

中共北京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经2016年9月28日第九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16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纪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会”)。

第三条 纪委全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纪检监察事项。

第四条 纪委全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和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纪委全会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如果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纪委全会。

第六条 纪委全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纪委全会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第八条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有关纪检监察干部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可列席纪委全会。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负责会议记录,应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

第十条 纪委全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2.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3.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

5.听取案件和党员申诉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6.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7.研究讨论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会决定的事项。

8.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9.需要学校纪委全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纪委全会的议题由纪委书记或由纪委书记委托纪委副书记召开纪检监察办公会确定。主要议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通知各位委员。

凡列入纪委全会的议题应由纪委办公室做好充分准备,并在纪委全会召开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二条 纪委全会讨论议题时,应由相关议题的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与会者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讨论,会议的决议事项须经应参会纪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三条 在涉及重大案件和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时尤其要慎重,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办事。

第十四条 每次纪委全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五条 纪委全会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纪委全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七条  每次纪委全会后一周内纪委办公室整理并形成《纪委全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及时送因故缺席的委员阅知。

第十八条 纪委全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十九条 纪委全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应由其它单位处理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纪委办公室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凡经纪委全会集体作出的决定,非经本规则规定议事程序不得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决议,以会议决定为依据对外表态,不得有任何违反决议的言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的传达、公布的时间和方式由纪委全会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向外泄露,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保密法规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纪委全会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必须向纪委办公室请假并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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