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务公开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2010年5月18日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为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系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布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07]81号)和《北京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基本规范(试行)》(京教工[2008]2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我校校务公开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校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校务公开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学校纪委书记任主任,纪委监察处和工会负责人任副主任,审计处、统战部等部门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任委员。校务公开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纪委办公室。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全校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内容、形式、程序、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实效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照我校《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开内容与项目,督促负责公开的有关单位,每年做出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程序和时限以及其他应公开事项等,并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要在年初报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三、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在校务公开中的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议,听取教职工对我校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并将意见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反馈。此外,要将校务公开工作列为校长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校务公开监督委员会每年采取不同形式对我校校务公开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的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意见。
五、拓宽监督工作领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离退休老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立来信、来访、来电接待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及时收集广大教职工、学生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六、督促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时掌握各职能部门工作情况,建立校务公开工作档案,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校务公开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七、将校务公开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管理责任,纳入各部门和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领导干部年底考核和届满工作考核的总体工作部署中,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同时,考核结果将及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八、监督委员会根据每年的检查,参考教代会主席团和群众评议意见,结合干部年底考核,对我校校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工作较好的,提请学校予以不同方式的表扬;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校务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视不同情况进行谈话,若再次检查或考核仍不能认真纠正,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要提请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校务公开规定,以及对群众举报、投诉进行报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