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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领导干部“六不准”

作者: 时间:2005-06-06

针对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部党组对高校领导干部规定了“六不准”:

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

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

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越权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正常开展;

主要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

不准擅自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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