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及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市级干部配备使用的工作用车,标准调整为排气量在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市级干部配备使用的工作用车,标准调整为排气量在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各区、县和市属各部、委、办、局及其他党政机关使用的公务用车,标准调整为排气量在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在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原则上在本单位现有车中调剂解决。单位现有车无上述标准的,由市财政局从严掌握、审批。
四、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按《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办发〔1994〕23号)配备的原 工作用车或公务用车可以继续使用,不得随意更换。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继续使用;达到报 废标准的,一律按新标准报主管部门审批更换,避免造成浪费。
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区、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汽车使用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以前有关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