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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5-08-25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及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市级干部配备使用的工作用车,标准调整为排气量在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市级干部配备使用的工作用车,标准调整为排气量在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各区、县和市属各部、委、办、局及其他党政机关使用的公务用车,标准调整为排气量在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在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原则上在本单位现有车中调剂解决。单位现有车无上述标准的,由市财政局从严掌握、审批。

四、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按《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办发〔1994〕23号)配备的原 工作用车或公务用车可以继续使用,不得随意更换。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继续使用;达到报 废标准的,一律按新标准报主管部门审批更换,避免造成浪费。

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区、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汽车使用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以前有关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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