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POLICIES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05-08-2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精神,节约国家财政开支,加强廉政建设,纠正有的地方和部门在汽车配备、使用中攀比高档的倾向,现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副市长级以上干部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按照中办发〔1994〕14号文件规定执行。副市长级干部离、退休后享受市长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过去已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车的,其专车可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度使用。

二、区、县和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配备专车,一律不准乘坐外籍号牌的轿车(即黑牌车)。区、县、局党政一把手相对固定用车,副职领导干部保证或调度工作用车;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现职领导干部保证或调度工作用车。

局级干部离、退休后,不再相对固定用车,工作、生活需要用车时,由原离、退休单位或老干部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好用车。

三、区、县和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党政领导干部使用排气量22升(含22升)以下车型的轿车。

现使用的轿车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本单位或本系统在现有车辆中予以调换;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避免造成新的浪费。

区、县和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副局级以上单位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今后应使用国产轿车。现已使用的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宝马、凌志、公爵王等高 档豪华进口轿车,按照《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纪发〔1994〕5号)精 神,由本单位或本系统在现有车辆中予以调换。其他进口汽车凡有条件调换的应一律调换,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再更换国产车。

四、副局级以上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其定编原则是,根据机构编制、职能、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具体编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批。

五、严禁违反规定购买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及所属单位借车、以次车换好车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

六、区、县以下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用车的使用管理规定,由区、县党委和政府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七、市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区、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市驻外机构的汽车配备和退役处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禁止通过驻境外机构变相从国外进口汽车。

九、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汽车配备规定,加强使用管理和经费管理。

十、副局级以上干部目前乘坐不符合本规定轿车的,要在今年12月15日前更换为符合规定的轿车。

十一、过去有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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