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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禁止行政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5-06-09

各区县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党组(党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处,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处,各人民团体,各局、总公司党委、纪委(纪检组)、监察处,各高等院校党委、纪委、监察处:

最近,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禁止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规定》(京财行[2001]1333号),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财政资金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切实执行文件的各项规定,搞好检查清理,特提出以下纪律和要求。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准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用公款为工作人员购买各种类型的商业保险及另行增加其他福利保险待遇。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准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用公款为工作人员购买安康、养老等储金性互助保险,及其他互助保险中应由个人购买的保险(如女职工安康保险等)。

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依据文件规定对现有各种保险进行检查清理。对已用公款为个人购买的不符合规定的保险,应按规定要 求立即纠正;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清理,或继续违反规定动用公款为工作人员购买保险的,一经发现,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相关规 定,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领导、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为文件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加强各级财政资金的管理,提供有力的纪律保证。

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禁止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规定》

中共北京市纪委

北京市监察局

2001年8月7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禁止我市行政、事业单位 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规定

(京财行[2001]1333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县)财政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逐步得到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近年 来我市一些单位动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这不仅有悻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也违反了国家现行财政、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财政支出,使一部分行 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享受着“双份福利待遇”,造成了社会分配的不公。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现就禁止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做如下规 定:

一、禁止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用公款为工作人员购买各种类型的商业保险;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工资、福利规定执行,不得另外出台其他福利待遇规定。

二、禁止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用公款为工作人员购买安康、养老等储金性互助保险,及其他互助保险中应由个人购买的保险(如女职工安康保险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必须严格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75号、京社财[1999〕515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0第68号令)等文件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对于特殊行业(如公安部门等),因工作需要确需投保商业保险的,应根据自身工作性质、特点、对象,限定投保险种,严格控制范围,并按照审批程序,由单 位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执行。任何单位在未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做出有悻上述规定的决定。

五、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接到本规定一个月内,对各单位现有各种保险进行检查清理,对于已用公款为个人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保险,应立即纠正,并在清理 后一个月内办理退保手续,将有关清理结果报市(区、县)财政局备案。市(区、县)财政局根据各单位清理结果,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要求清理、办理退保的、 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纪律责任。

六、今后凡违反规定擅自用公款为工作人员购买保险的,对单位领导要追究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国家及市政府今后出台的有关保险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二 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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