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经2005年7月11日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于2005年7月26日 起施行。它的颁布施行,对于切实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推动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党的十五大确定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 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了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责任。党的十六大修改后 的党章更是将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确立为纪委的一项主要任务。这是我们党在反腐败问题上与时俱进、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的具体体现,是反腐 败斗争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纪委能否完成好这一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能否调动反腐败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形成反腐败合力,直接关系到反腐败斗争能否顺利进 行。近年来,各级纪委按照党章的要求,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断探索和实践纪委协助党委 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职责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积累了一些经验。《规定》在认真总结这些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对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 败工作的内涵、原则、主要任务、程序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纪委切实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为党委决策和部署反腐败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反腐败工作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 导下进行,这是由我们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决定的。没有党委坚强有力的领导,纪委难以进行富有成效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纪委应当认真贯 彻党委的统一部署,主动取得党委的支持,积极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对属于党委负责的事情,要当好参谋和助手;对属于纪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敢于负责,真正 做到“到位”而不“越位”。
反腐败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个部门共同努力,协调配合,才能收到良好 的效果。纪委作为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关,要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各司其职的原则,充分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有关部 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完成其承担的反腐败各项任务,做到既有分工,又 有协作,真正形成反腐败的合力,取得实效。
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切实抓住任务分解、督促检查、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对依 照《规定》应由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纪委应当及时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组织落实;同时要对各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的落实 情况进行多种形式的督促检查,促使各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对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和纠正;对工作不力,屡屡出现问题的单位 和个人,要按照《规定》坚决予以追究,从而确保《规定》的贯彻落实,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