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线索是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源头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8处出现“线索”二字,其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都对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作出规定。切实提高问题线索管理水平,确保线索处置保密规范、科学高效,对于保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形势起变化,线索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
监察法对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的规定,有的是对以往工作模式、管理办法、处置方式的继承和延续,有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准确把握这些新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线索管理工作的前提。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新情况:
管理范围更加宽泛。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对象覆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随着监察范围的拓展,问题线索涵盖面更为宽泛,发现线索的机制、收集线索的渠道、管理线索的模式等,也应作出相应调整。另外,根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前由司法机关办理的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现在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反腐败职能得以整合,线索管理处置工作也应当与新的职能相适应。
办理模式更加多元。监察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对提级管辖、指定管辖作了明确规定。据此规定,对问题线索进行分办、处置有了更多选择,可以着眼于优化线索办理质效,综合考量反映问题的复杂或重大程度、被反映人的身份特征、审查调查力量的合理搭配等因素,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来实现问题线索的最优处置。另外,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市地级以上的纪委监委内设机构实行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如何根据其不同的职能设定、人员构成、工作量等因素合理分办问题线索,对线索管理水平也是一个考验。
程序要求更加严格。监察法第五章关于“监察程序”的规定,首先就对问题线索受理、管理、处置、审批等各环节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要求。管理处置好问题线索,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要求。由线索到案件,由案件到犯罪事实,一旦进入法庭质证,所有的环节必须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所以,从线索管理处置环节就应牢固树立程序意识,这个要求更高、更严。
实践在发展,线索管理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
在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湖北围绕提高线索管理科学化水平,改机制、抓规范、提效率、严监督,作了一些探索。从实践看,“归口管理、集体合议、科学授权、全程跟踪、闭环运行”的线索管理模式与当前形势和要求较为适应。
归口管理。面对更广的线索来源,如果实行多头管理,难免造成底数不清、易于流失、处置混乱等问题,也给泄露线索、抹案销案以可趁之机。只有变“分散”为“集中”,将信访受理、上级交办、各方移交和办案中发现的线索交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管,才能保证线索不流失。湖北出台《问题线索受理和处置工作办法》,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内设线索管理处,明确由线索专管员,对问题线索统一受理登记、统一编号录入、统一处置分流、统一交办督办、统一反馈归档,实现了“多头移交、一口统管”。
集体合议。问题线索处置既要高效、又要准确,既要保密、又要科学。湖北探索在三个环节建立了分层次、小范围的线索管理集体合议制:一是案件监督管理室专题会。主任、线索管理处处长、副处长和线索专管员参加,对线索分流给哪一个执纪监督部门或审查调查部门提出意见,而后层报至委主要领导审批。二是线索承办部门专题会。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研究问题线索办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处置方式。三是委审查调查专题会。委主要领导主持,分管领导、线索承办部门、案件监督管理室参加,对经初步核实的问题线索,决定是否立案和是否采取留置措施。
科学授权。问题线索分流给谁办理,必须考虑多重因素,堵塞处置漏洞,防范处置风险。当前尤其应注意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分离原则。对问题线索属一般性违纪或“四风”类问题的,一般分流至执纪监督室;对问题线索属涉嫌严重违纪、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般分流至审查调查室。二是一次一授权与合并处置相结合原则。对分流到审查调查室的问题线索,一次一授权。属重复件、一人多件、同时反映一个单位或地区多人问题的,一般分流到同一承办部门处置。三是回避原则。在严格按照监察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实行回避的基础上,还应规定,对曾经处置过对象问题线索、已经了结的,要更换承办部门处置,防范形成利益关联。
全程跟踪。案件监督管理室对分流的线索,必须建立台账、全程跟踪、定期督办,确保件件有着落,防止久办不结、失管失控。一方面,应加强督促办理。对承办部门,每月统计通报问题线索处置工作量,开展绩效监督;对问题线索,逐件登记办理用时,到期及时提醒,定期汇总分析,呈报领导参阅。另一方面,对承办部门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加强指导,统一处置标准,推动线索处置形成一盘棋。
闭环运行。问题线索贯通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全过程,如何有始有终?应该形成“三个闭环”。一是在流程上,形成问题线索从产生到了结的闭环。湖北在加强线索处置常规管理基础上,建立问题线索了结审核机制,形成了对问题线索全环节的监督架构。二是在成果上,形成问题线索从处置到运用的闭环。问题线索处置完毕,结果应运用于进行廉政把关、开展警示教育、推动部门或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对谈话函询了结的,应向当事人告知结果。三是在价值上,形成问题线索从个案到档案的闭环。可以以问题线索为依托,建立审查调查大数据库,使办理的单个问题线索成为反腐败的“大数据”,发挥其长久价值。
探索无止境,线索管理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值得研究
从线索管理实际工作看,当前有4个具体问题尤其需要研究解决:
线索办理质量与效率的问题。问题线索多了、程序要求严了、质量要求高了,办理效率就成为新的挑战。如何兼顾质量与效率?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涉及“三大攻坚战”、扫黑除恶等方面的问题线索优先办理;二是准确把握政策、突出重点,实现最佳效果;三是加强对问题线索的综合分析,把脉政治生态,开出治本之方,促进“森林”健康。
线索精准分流的问题。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情况下,如何对问题线索精确研判、精准分流,考验着线索管理部门的工作水平。应把从严治党、从严监督贯穿始终,同一问题线索既反映一般性违纪,又反映有具体指向的严重违纪问题,宜分流到审查调查部门核查,不宜谈话函询了之。把精细管理、科学分类贯穿始终,线索管理部门应发挥集中管理信息的优势,做好对比筛选,线索反映的问题中如果有的此前已有调查处置结论,则应拆分出来,不再重复办理。
管辖的问题。根据监察法第十六条规定,监察事项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践中,对一些交叉领域的管辖还应具体分析。比如,垂直管理单位、中央企业等相关对象的管辖,驻在地纪委监委与上级派驻机构有交叉,特别是当所涉管辖事项是违纪与违法犯罪交织时,更应本着依纪依法、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管辖主体。对涉及垂管单位相关对象违纪问题线索,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一交由相关派驻机构办理;但如果涉及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则宜由驻在地监委调查处置。
线索管理信息化的问题。线索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必须借助信息化手段。各级纪委监委应探索建立问题线索网上审批、网上流转、电子督办、无纸化办公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效率,全程留痕。同时,建设党员干部基本信息库、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库、行贿人员黑名单等三个信息库,充分收集信息、管好信息、用好信息,为线索管理插上科技的翅膀。(湖北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