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1月2日消息,经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中国传媒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蔡翔涉嫌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蔡翔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款,数额巨大,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京03刑初5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蔡翔,男,56岁,中国传媒大学原副校长,曾任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社长,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留置,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东方、屈坤磊,中豪(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职检刑诉[20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翔犯贪污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郭泽锋、检察官助理张玉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翔及其辩护人李东方、屈坤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
2008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72.42242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8年6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列会议费支出的方式,使用公款人民币3万元在北京金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会员卡1张,供其个人使用。
(二)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列学生劳务支出、虚假发票报销等方式,先后套取中国传媒大学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9.422428万元据为己有。
(三)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列审读费、购买虚假差旅机票等方式,先后套取公款人民币20万元据为己有。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蔡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蔡翔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翔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蔡翔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蔡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中国传媒大学系教育部直属国有事业单位。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大学出版社)原系中国传媒大学校办企业,2012年改制成为中国传媒大学下属国有独资企业。
2008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便利,以虚列支出、虚假发票报销等方式,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72.42242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8年6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担任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会议费支出的方式套取公款3万元,在北京金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会员卡一张并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人李某1、闵某、张某、何某的证言,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组织架构信息,记账凭证、发票、转账支票,情况说明、郁某温泉花园度假村会员卡客人对账单、会员卡消费信息、账单信息、交易浏览信息、宾客登记,被告人蔡翔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担任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便利,以虚列学生劳务支出、虚假发票报销等方式套取公款共计49.422428万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人唐某、赵某1、董某、覃某、汪某、王某1、姜某、李某2、李某3、聂某、刘某1、郭某、李某4、刘某2、刘某3的证言,教育部、中国传媒大学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的相关规定,蔡翔科研处备案所有项目材料清单、蔡翔科研项目收支汇总、科研项目经费卡、现金卡、立项通知书、结项证明、财务凭证,记录本、导师津贴表、课题经费结算表、转账记录、记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北京泰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开的发票复印件,思某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被告人蔡翔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便利,以虚列审读费、购买虚假差旅机票等方式套取公款20万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人赵某2、李某1、刘某3、王某2、徐某、姜某、刘某4、刘某2的证言,中国传媒大学关于科研奖励的相关通知、规定,《关于2009年以来蔡翔科研预算奖励收入整体情况的补充说明》,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申请书、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绩效考评表,《关于蔡翔2014年度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科研奖励收支情况的说明》、《关于蔡翔等3人2014年度科研奖励个人收入发放的说明》,拨款财务证明、出版合同,差旅费明细表、记账凭证、支出凭单、机票行程单、费用核定单、发票等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被告人蔡翔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蔡翔的近亲属代为退缴赃款72.422428万元,现扣押在案。
认定全案事实的证据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于蔡翔职务任免、职责分工的相关通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移送中国传媒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蔡翔严重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函》、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等法律手续,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扣押手续,认罪认罚具结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翔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便利,以虚列学生劳务开支、虚假发票报销等方式套取公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蔡翔具有上述从轻情节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鉴于蔡翔贪污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经本院告知后,公诉机关对量刑建议未作调整,故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根据被告人蔡翔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翔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蔡翔退缴的贪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七十二万四千二百二十四元二角八分,其中人民币六十九万四千二百二十四元二角八分发还中国传媒大学,人民币三万元发还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