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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

作者: 时间:2005-06-01

为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中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 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

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适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

未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二、“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个人擅自决定,是指违反企业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决定。

大额度资金,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

重大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职 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企业的资产重组,工程发包,对外担保;企业对外部投资,在国(境)外投资;企业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企业重大技术改 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转产;企业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等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改革、重要管理制度、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对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命、免职或者聘用、解除聘用。

三、“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

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划转、调拨、公款私存、将用公款购买的房产或汽车等公物落户给私人、无偿或低价将国有企业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让私人使用或者转让给私人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转移到私人名下。

其他企业,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以外的任何企业和其他经营性单位。

四、“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因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经过投资企业批准;投资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批准。进行上述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

五、“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是指提供人力、资金、关系贷款、物资、技术、设备、担保、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或者以降低卖出价格、提高买入价格或者降低场地、设备租金、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优惠条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既包括私人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

六、“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办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个人受聘担任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 营经济组织高级职位。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经营;个人进行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或者依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七、“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未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或者担任这些企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

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职和兼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

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包括:本企业的下级企业、本企业下属的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授权经营的单位,与本企业合营或者本企业参股经营的企业以及经营性事业单位,本企业以外的国有、集体、私营经济组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出资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合法持有股份,其红利不视为个人兼职取酬。但兼职企业给予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其红利应视为兼职取酬。

中共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20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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