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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05-06-01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的监督管理,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 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及其他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 国有资产代表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本职、兼职的界定。本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兼职是指其在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之外,兼任 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或者担任这些企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是指本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本企业下属的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 位、授权经营的单位,与本企业合营或者本企业参股经营的企业以及经营性事业单位,本企业以外的国有、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人事关系和工 资关系不在一处的,应并在一处。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兼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应由本企业、上级企业或者主管部门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市委管理的28户企 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包括原担任上述职务免职后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确需兼职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其他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包 括原担任上述职务免职后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确需兼职的,由主管工委或上级企业审批。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确需兼职的,由本企业审批;由本企业审批的, 市委管理的28户企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其他企业报主管工委或上级企业备案。

规范审批程序。需要报经市委组织部、主管工委或上级企业审批的,经本职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填写《北京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审批表》,按程序报批;由本企业审批的,须经本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退休时(包括免职后暂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在职时所任职务与兼任职务应一并免除。

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兼职取酬,不得在兼职企业享受福利、待遇。兼职企业如果发给工资、奖金或者其他报酬,一律交付兼职领导人员本职企业,纳入本职企业财务账户,作为企业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统一管理使用。

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接受兼职企业违规转让、赠予的股份及其红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由个人出资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合法持有股份,其红利不视为个人兼职取酬。但兼职企业给予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其红利应视为兼职取酬。

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兼任职务的,按照劳动部《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劳计字[1990]5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在兼职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经本职企业或上级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不得由其兼职企业直接支付,并纳入领导人员个人收入申报范围。

九、国有企业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对领导人员的兼职进行检查清理,对确需兼职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擅自兼职或兼职取酬的,依照有关条规严肃处理。

十、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兼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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