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了解教育部直属单位、直属高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协调重大、复杂案件或问题的查处工作,加强对部直属单位、直属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和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促进教育改革的健康发展和单位的稳定,严肃党的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应将以下重大事项及时报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一)反映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对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因违纪违法问题受到立案查处或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情况;
(三)本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情况(包括刑事拘留、逮捕、判刑等情况);
(四)本单位重大突发性事件或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案件;
(五)本单位发生的带有教育行业不正之风特点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重要事件;
(六)本单位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
(七)本单位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二、报送重大事项的要求:
(一)报送重大事项要做到事实清楚、准确、及时,一般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三日内报送,重大突发性事件应立即报告,因故迟报的应予以说明;
(二)报送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党委、纪委或行政的公章。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报送后补报书面材料;
(三)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部直属高校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党委、纪委报送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抄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四)对已报送过的重大事项仍应按有关规定填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定期统计报表。
三、属下列情况的事项可以不报:
(一)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批转并未要求报告情况的;
(二)已经上报过并且内容重复的;
(三)明显不属于违纪行为的。
四、各单位党政领导要重视和支持报送重大事项的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做好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定期对报告重大事项情况进行通报。对不报、瞒报重大事项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六、本规定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