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当前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经中共中央同意,对顶风违纪有以下行为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处理:
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
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本意见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2005年1月14